无人机“交强险”来了!三部门联手给低空经济上“安全锁”
时间: 2026-02-24 20:17作者: 宁铭子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吴敏 北京报道
当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城市上空穿梭配送物资,当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载着游客俯瞰山河湖海,当各式各样的低空飞行器成为农林作业、电力巡检、应急救援的标配,一个崭新的经济形态,低空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闯入公众视野,成为中国培育新质生产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的重要引擎。
然而,与所有前沿科技产业一样,低空经济在展现巨大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与传统航空截然不同的风险图谱。飞行活动日益密集,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应用场景千差万别,随之而来的是对风险转移和保障机制的迫切需求。
在此背景之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将保险作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投保责任保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推动加强投保情况核查等。这标志着我国低空经济发展正式步入“保险护航”的制度化新阶段。
低空经济迎来制度性护航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了低空保险的定义,即以保障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为低空航空器制造与运营、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类专业化服务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
低空保险并非简单的航空保险延伸,而是需要深度融入低空经济的多元业态与技术内核。当前,低空飞行活动风险点的增加,已经从单一环节蔓延至全链条,从纯粹的飞行安全扩展到技术安全、网络与数据安全、环境与设施安全乃至人为操作安全等新型领域。
各类低空经济参与主体,无论是制造企业、运营公司还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都迫切需要完善的保险制度来为其提供风险防范和保障服务,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为自身发展吃下一颗“定心丸”。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低空经济正处于从导入期向成长期过渡的关键节点,飞行场景快速扩张但风险管理体系滞后,保险制度缺位已成为制约产业规模化发展的瓶颈。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低空飞行器存在较大飞行风险,所以增设保险产品已是大势所趋,这也意味着低空飞行已经从野蛮成长转入规范发展。当然,保险可能会增加低空飞行的实际成本,但转移低空飞行风险有利于提高低空经济的稳定性。”
《实施意见》设定了清晰阶段性目标。到2027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将初步建立,低空保险产品将极大丰富,以满足各类应用场景的保障需求。而到2030年,一个更为成熟的低空保险政策框架将基本形成,对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将持续增强。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从多个维度为低空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顶层设计上,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将保险纳入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意味着保险不再是被动的事后补偿,而是成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同时,政策积极培育低空保险的发展生态,鼓励低空企业,尤其是航空器制造和运营企业,将购买保险作为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链链主企业被寄予厚望,希望通过保险协同上下游企业,共同降低产业链风险成本。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实施意见》也明确支持其运用保险增强创新发展中的风险防御能力。这种全方位的生态构建,旨在让保险渗透到低空经济的每一个毛细血管,形成风险共担、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建立无人机“交强险”制度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举措,无疑是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这被业界普遍解读为无人机领域的“交强险”时代即将来临。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投保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将推动把强制投保要求纳入飞行活动审批、飞行运行管理乃至事故处置的全过程审查与核查之中。这并非凭空设想的制度创新,其法律依据早已埋下伏笔。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而《实施意见》的出台,正是要将这一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可执行的制度体系,通过出台示范条款和制定实施办法,为强制投保制度落地铺平道路。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指出,所有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都是利用责任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突出功能与作用,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别是中大型机型,在运行中一旦发生失控、坠毁等意外,可能会对地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强制责任险的本质,是确保无论运营者的经济状况如何,在发生事故后,受害者都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避免出现“撞了白撞”或无力赔付的局面。这是现代社会治理中一种非常成熟的兜底机制。
“将强制投保纳入飞行活动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建立‘凡处必核’的核查机制,相当于给整个行业建立了一道‘安检门’。这会倒逼运营企业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因为保费的高低往往与其安全记录、风险状况挂钩。”李文中说道。
在江瀚看来,强制投保还能解决逆向选择问题,避免高风险运营者退出市场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确保风险池的充分分散。同时,依据公共产品理论,低空飞行具有负外部性特征,事故可能波及地面第三方,强制责任险将社会成本纳入企业定价,实现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此外,从监管经济学角度,将投保纳入飞行审批前置条件,以市场化手段补充行政监管,降低政府直接干预成本,同时为事故受害者提供兜底保障,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稳定。
对于广大个人爱好者使用的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政策则采取正面引导、鼓励投保的方式,旨在解决消费者和运营者安全飞行的后顾之忧,而非“一刀切”地增加负担。这种区分对待的策略,既体现了监管的智慧,也确保了政策的可行性与普惠性。
保险业亟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如果说强制投保制度解决了低空保险的“广度”问题,那么如何提升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深度”与“精度”,则是决定其能否真正护航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在优化全产业链保险保障方面,政策引导保险公司逐步建立覆盖低空研发试验、生产制造、飞行运营、基建配套等所有环节的产品体系。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目光不能只盯着最后的飞行运营,而必须向产业链的两端延伸。
同时,政策也敏锐地捕捉到传统航空保险与新兴需求的差异,特别强调要加大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并进一步优化完善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保险,形成一个保障充足、服务高效的动态体系。
面对千差万别的应用场景,精准服务成为必然要求。无论是农林作业的喷洒风险、低空物流的货物丢失与延误风险、测绘勘察的数据准确性风险,还是城市治理中的公共安全风险、低空旅游的乘客意外风险,每一种场景都对应着独特的风险组合与保障需求。《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场景的发展阶段、风险类型、风险管理需求等提供针对性保险保障,推动完善事故处置和损失分担机制。
谈及保险公司在承保能力、产品设计等方面存在的短板,李文中认为,一方面是产品同质化严重,未能覆盖全产业链。目前市场上的低空保险产品与传统的飞机保险相似,大多还是聚焦于产业链下游的飞行运营环节,比如机身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但对于产业链上游的研发试验、生产制造,中游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新型应用场景的风险保障,产品供给还非常不足,甚至存在空白。《实施意见》中提到的研发试验、基建配套等环节的保险,正是目前行业的短板所在。
《实施意见》还提出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并建立完善数据规范,以支撑精算定价和风险监测。“定价数据支持不足是当前最大的技术瓶颈。”李文中指出,保险定价的核心是大数法则和精算模型,这需要海量的、高质量的历史数据。但是,低空经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运行数据极少,风险特征不清晰,导致费率厘定缺乏精准性。
李文中还指出,低空经济涉及航空、新能源、人工智能、通信技术等多个领域,其风险非常复杂。保险公司目前普遍缺乏既懂保险又懂低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和专业的风险评估模型,对于新技术、新工艺带来的潜在风险,往往难以准确识别和量化。
在盘和林看来,现阶段低空飞行并不普及,各类飞行器各种参数参差不齐,保险公司无法通过现实的数据,针对各款飞行器的风险来定价,保险精算难度非常大。保险公司在早期应该将保费设计得更高一些,未来可根据低空飞行器实际的事故率,逐步调整保险报价,让价格趋于合理化。
江瀚指出,保险公司应联合网络安全机构建立风险评级体系,将飞行器通信加密等级、数据备份机制、系统冗余设计等纳入核保要素,采用“基础保费+风险系数”的差异化定价模式。其次,可引入飞行时长、培训认证等级、违规记录等行为数据,运用机器学习模型构建风险画像,探索UBI(基于使用量)定价机制,实现“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激励相容。
李文中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由于这些新型风险的复杂性和潜在的巨大损失,单一保险公司可能难以独立承担。再保险机构可以发挥其在风险研究和全球数据积累方面的优势,为直保公司提供定价模型支持和承保能力背书,帮助分散巨灾性质的网络风险或重大事故风险。
“保险公司不应只是被动地评估和定价风险,更应主动参与到风险治理中。”李文中表示,比如,可以为投保企业提供网络安全的培训、定期进行飞行安全的审计,甚至参与到低空飞行标准的制定中。通过提供这些“风险减量”服务,可以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有利于实现精准定价。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