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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农民工讨薪最快的办法

时间: 2026-02-23 20:05作者: 疯狂的嘟嘟

是“证据不足”还是“裁决不公”?——一起农民工讨薪案的司法迷局

河北定州法院以“未举证”为由驳回工程款诉求,原告质疑:为何口头承诺、工资转账、施工记录在法庭上“集体失效”?

一、一场没有合同的“合伙”,一笔没有凭据的“欠款”

2023年5月至8月,葛希伟与刘泽辉二人,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从案外人王建辉处口头承包了石家庄襄城区教育产业园及裕华区方村部分施工项目。双方约定每平方米单价一元,总工程量约九万平方米。

工程结束后,刘泽辉与发包方结算完毕,称项目亏损三万余元。而葛希伟则坚称自己应得工程款21000元,并垫付材料费7200元,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刘泽辉诉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二、法庭上的“证据困境”:录音、转账、施工记录为何不被采信?

在诉讼过程中,葛希伟提交了以下证据:

1. 施工记录照片:显示“方村工人”工资清单及承包方数45097平方米;

2. 与被告妻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刘军红承诺“十天之内,我给你倒腾去”;

3. 向工人张红乾转账10000元的记录:主张系垫付工资。

然而,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

- 照片“仅能证明案涉项目承包方数”,无法证明欠款;

- 录音中“被告未明确应付原告款项”;

- 转账记录“被告不认可,无法证明系垫付工资”;

- 原告“未提交垫付材料费的证据”;

- 原告“未明确21000元工程款的计算依据”

三、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原告承担全部费用

2025年12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682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葛希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保全费302元均由原告承担。

判决理由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五大疑点直指司法公正:是“严格审查”还是“枉法裁判”?

疑点一:口头承诺是否构成法律效力?

被告妻子在录音中明确承诺“十天内付款”,法院却以“未明确款项”为由不予采信。**这是否意味着,口头承诺在司法实践中毫无约束力?

疑点二:工人工资转账为何不被认定?

原告提供了向工人张红乾转账10000元的记录,主张系垫付工资。法院以“被告不认可”为由排除该证据。是否仅凭被告一方否认,就能否定资金往来的事实属性?

疑点三:为何不组织对账即判驳回?

被告主张项目亏损,申请对账,原告不同意。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举证不能”。这是否意味着,原告若不同意对账,即视为放弃权利?司法是否应更主动厘清账目事实?

疑点四:原告“未说明计算方式”是否等于“无依据”?

原告主张21000元工程款,但未能说明计算方式。这是否成为驳回诉请的充分理由?法院是否应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明确诉求?

疑点五: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司法是否应倾斜保护?

在此类劳务纠纷中,农民工往往缺乏书面合同、规范票据。**法院是否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当倾斜,而非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五、律师观点:证据认定僵化,可能损害实质正义

有法律人士指出,本案反映出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形式主义”倾向——过于强调证据的形式完备性,而忽视事实的整体性与合理性。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中,这种倾向可能导致实质不公。

“法院不应仅仅是证据的‘审计员’,更应是事实的‘发现者’。”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援助律师表示。

六、葛希伟的追问:如果法院都不信,农民工还能信什么?

“我提供了录音、转账记录、施工照片,法院却说这都不算证据。”葛希伟在判决后表示困惑,“难道农民工维权必须要有合同、发票、对账单才算数?那我们平时怎么干活?”

他指出,许多农民工项目都是口头约定、熟人介绍,如果司法系统不能理解这一现实,维权将难上加难。

七、舆论呼吁:司法应接地气,更应护民生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却折射出农民工维权之困、司法认定之僵。我们呼吁:

- 法院在审理农民工案件时,应更注重事实调查,减少对证据形式的苛求;

- 应加强司法释明,引导当事人有效举证;

- 对口头协议、间接证据等应结合常理常情综合认定。

否则,一纸判决背后,可能是又一个农民工对司法信心的流失。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